環境承諾
貿澤實踐企業創新責任以及提供最新產品,協助工程師改變我們居住的世界,來實現對環境友善的承諾。任何解決方案計畫應以降低對環境影響為原則。
貿澤成功通過 ISO 14001 國際認證,依循全球永續發展的標準,進而改善對環境的影響。同時,貿澤一直致力朝 ISO 26000:2010 的永續發展目標邁進。這項認證標準為全球企業提供 相關指南,分享社會企業責任的最佳實踐方式,進而轉向實際行動支持。
環保政策及目標
貿澤電子致力持續改善流程,降低對環境的影響,提升環保成效,並謹守所有法律和本公司其他環保相關規定,力求防制污染並節約使用資源。我們希望:
- 減少碳足跡
- 減少用水量
- 提高材料回收量
貿澤環境政策涵蓋全球所有相關環保法律和法規。我們也與製造商密切合作,為貿澤客戶提供符合相關環保法律及法規的產品。
貿澤作為半導體與電子元件授權代理商,我們致力於正確標示銷售產品的相關環保影響層面。貿澤承諾透過生產商(亦即製造商)提供的文件,將每個元件編號提供準確及可追溯的標識。此外,我們將採取嚴格的庫存管控及退貨政策, 避免與我們環保策略不吻合的產品混雜其中。
EcoVadis
TTI及其關係企業,包括貿澤電子,榮獲專業永續評鑑平台EcoVadis永續發展銅牌。 Ecovadis擁有全球最值得信賴的企業永續性評鑑平台。 若您有 EcoVadis 的瀏覽權限,貿澤電子已納入母公司TTI集團評鑑中。欲瞭解更多訊息,請瀏覽ecovadis,網址為ecovadis.com。
IntegrityNext
貿澤電子採用IntegrityNext作為本公司的社會責任和永續經營資料庫。 IntegrityNext 涵蓋所有符合相關標準及法規的重要 ESG(環境、社會及治理)主題。 若您有IntegrityNext訪問權限,請搜尋貿澤電子相關資訊。如欲瞭解更多訊息,請瀏覽 IntegrityNext網,網址為 integritynext.com。
環保資訊
這些訊息主要協助您了解電子產業現在與未來所面臨的環境保護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們希望您知道貿澤與供應商合作夥伴正在攜手合作,確保顧客的產品完全符合現有的環保法規規範。
貿澤將持續提供您最新的產業資訊。若您對我們的環保政策有任何疑問以及建議,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
貿澤電子信箱:
quality@mouser.com
RoHS
註釋
RoHS 修正案
歐盟第 2015/863 號指令針對歐盟第 2011/65/EU 號指令進行修訂,納入四種新物質,自 2019 年 7 月 22 日生效。這些物質(所有鄰苯二甲酸鹽)多數並未由電子元件製造商採用,在 REACH 中被視為 SVHC。因此,許多製造商更新環境資訊的動作一直很緩慢。這使貿澤遲遲難以在網站上進行 RoHS 的更新。本修訂案也新增了 11 號的「其他」產品類別。這對我們的客戶的影響更甚單一元件。此外,第 9 類監視和控制工具要到 2021 年 7 月才應能符合 RoHS 3 的規定。所以在此之前,這類產品僅須遵守歐盟第 2011/65/EU 號指令。
RoHS 修訂版
歐盟指令 2002/95/EC,亦即 RoHS(有害物質限用指令)相關指令,由歐盟指令 2011/65/EU(通稱為 RoHS2)於 2011 年 7 月 21 日取代。當中影響電子元件採購的重大變化,是如果符合 RoHS 規定,即可採用「CE」標章;同時,新指令將陶瓷晶片電容中的鉛(Pb)加以淘汰。數家製造商針對取消豁免的這項規定因應速度過慢,不過目前都已符合規定。否則,電子元件代理並無太大變化。
歐盟取消十溴二苯醚的豁免
歐盟近來發生的事件導致其取消十溴代二苯醚的豁免。十溴二苯醚是多溴聯苯醚的一種。目前 RoHS 指令規定多溴聯苯醚含量基準值為 1,000 PPM。因此,若產品供應商指出某產品符合 RoHS 規定卻無豁免,這表示該產品符合十溴二苯醚的規定。貿澤電子在官網、裝箱清單和產品標籤上均註明了免責聲明。
RoHS 改變全世界
RoHS(有害物質限用指令)即 2003 年 1 月 27 日歐盟頒布的 2011/65/EU 指令,該指令限制電氣及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歐盟會員國因此不得不撰寫並執行支持該指令的法規。歐盟會員國必須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前符合規定。該指令限制在歐盟銷售的 EEE 產品中六種有害物質的允許含量。這些物質分別為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多溴二苯醚。近年來對電子元件代理的最為嚴峻的挑戰當屬歐盟的這項有害物質限用指令。
貿澤相關的RoHS資訊
貿澤,值得信賴的代理商。
貿澤電子的政策規定只有在符合特定要求後,才能產品標識為「符合 RoHS」、「豁免 RoHS」及/或「不適用 RoHS」,並將產品提供給客戶。貿澤對以下名詞的定義為:
- 「符合 RoHS」根據生產商證明文件加以標示。製造商聲明並證明其產品符合修改過的歐盟指令 2011/65/EU 有害物質限用指令(RoHS)。
- 「豁免 RoHS」根據生產商證明文件。製造商聲明並證明其產品豁免修改過的歐盟指令 2011/65/EU 有害物質限用指令(RoHS)。
- 「不適用 RoHS」由貿澤或製造商確定產品不屬 RoHS 或 WEEE 指令適用範圍後發出聲明。例如非電動手技工具或電池。
由於歐盟第2015/863號指令已頒布,貿澤必須遵循兩種層級的RoHS。原始版RoHS 2為歐盟第2011/65/EU號指令以及修訂歐盟第2011/65/EU號指令的歐盟第2015/863號指令。有些人將修訂版的歐盟第2015/863號指令稱為RoHS 3,但實際上這是RoHS 2的修訂版。有這兩個層級,是因為醫療、監測和控制儀器有過渡期的原因。根據歐盟第 2015/863 號指令。這些產業已在2021年7月22日之前符合該修訂版規定。因此,我們有四種RoHS產品資訊;RoHS第2011/65/EU號指令、RoHS第2011/65/EU號指令(具豁免)、根據第2015/863號指令修訂的第2011/65/EU號指令和根據第2015/863號指令修訂的第2011/65/EU號指令(具豁免)。現在,醫療、監測和控制儀器之豁免已通過,相關製造商已證明貿澤符合修訂的RoHS。
貿澤會清楚註明原始製造商已為貿澤提供清楚客觀證據,證明符合ROHS的元件。貿澤也已開始在官網發布製造商的合規聲明書。如果產品有該項聲明書,顧客可在產品頁放有產品資料表的地方找到該聲明書。貿澤收到這些聲明書後,會發布到官網上。環境合規性應參照製造商文件,而非代理商文件。
貿澤不對產品進行任何測試,且僅由產品製造商確定 是否符合環保法規。貿澤不做任何擔保、證明或聲明。貿澤均以製造商證明文件發出所有符合環保規定之聲明。任何相關證據都均將提交品管經理副總裁或產品營運總監,並自收件日起保存至少 4 年。收到製造商充分證據之前,不得針對符合環保廣告或提供產品。貿澤絕不將庫存加以混合。
指令
RoHS
2015/863 號指令。2015 年 3 月 31 日頒布。該指令針對限用物質清單修訂了歐洲議會暨理事會 2011/65/EU 指令附件二。
2011/65/EU 號指令。2003 年 1 月 27 日頒布。該指令限制電氣及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RoHS)
WEEE Recast
歐洲議會及理事會 2012 年 7 月 4 日電子電機廢棄物(WEEE)第 2012/19/EU 號指令(recast)2012年7月,歐洲議會承認歐盟未符合WEEE的回收目標。大部分的原因在於WEEE出口至第三世界國家,而這些國家未列入會員國的WEEE回收計畫中。WEEE recast提供取締出口WEEE相關做法的措施,也加強回收工作,以便達成目標。
WEEE - 所有相關法規的基礎
WEEE(電子電機廢棄物)代表歐盟於 2003 年 1 月 27 日針對電子電機廢棄物(WEEE)頒布的 2002/96/EC 號指令。
- 該指令規定了藉由防止或減少產生及管理廢電機電子設備 (WEEE) 的不利影響,以保護環境及人類健康的措施
「該指令首要宗旨為防止電子電機廢棄物(WEEE)以及此類廢棄物遭到之再利用、再循環和其他形式的回收,以減少廢棄物處置。」
基本上,這表示垃圾不得扔至垃圾掩埋場 - 100% 重複使用或回收 100% 電子電機設備。此外,這項指令規定造商(歐盟稱為「生產者」),將針對再利用和再循環提供資金,並達到再利用或再循環的相關具體目標。該指令也要求產品標示「帶輪垃圾桶打叉」。其實這項標示實際上在指令中有圖例說明。
該指令規定歐盟會員國製定並執行支援該指令的法規。歐盟會員國須在 2005 年 8 月 13 日前落實該指令,但該指令某些規定的實施日期已延後至 2006 年 1 月 1 日。延後部分為 WEEE 的實際收集和回收。原始期限 2005 年 8 月 13 日仍適用於生產商註冊和產品標示。許多歐盟會員國皆依計畫確實實施。希望和夢想這些規定遭到取消太過於一廂情願。實際上,環保運動正如火如荼地展開。不僅歐洲有相關規定-中國也在努力追趕或超前歐洲會員國。加州也已通過 SB20 和 SB50 等法案,要求回收顯示器大於 4 英寸的電子電機設備。其他許多州的立法機關也正訂定各州版本。
貿澤相關資訊
我們發布的電子電機設備皆屬 WEEE 指令規定範圍。該指令涵蓋幾乎所有使用電源操作的產品(無論是使用插頭或是電池皆然)。貿澤存貨中包括測試設備、焊鐵、熱風槍、不斷電系統、電池充電器、靜電抗擾度測試設備、錫爐、附燈放大鏡等。
指令
2012 年 7 月 4 廢電機電子設備 (WEEE) (recast) 第 2012/19/EU 號指令
2003 年 1 月 27 日第 2002/96/EC 號決議,限制在電子電機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WEEE)
CE認證與CE標示
CE認證及CE標示隸屬1990年代初制訂的歐盟統一法規。CE標示的初衷是促進貨物在歐洲單一市場上自由流動,藉由一致的政策確保唯有安全且合法的產品才能進入該市場。
該規定範疇多年來不斷擴展,要求合乎該認證的國家亦同。
目前CE指令有25項。
大多數EEE(電子和電機設備)及部分電子元件皆須通過CE認證才能進入歐盟/歐洲經濟區市場。
規定CE認證的國家多為歐盟27個成員國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國家(冰島、列支敦斯登、挪威),有時瑞士及土耳其也可能規定產品須符合CE認證。
直到2020年,英國也使用CE標誌。在英國退出歐洲聯盟之後,英國建立了自己的認證標誌:UKCA,該認證於2020年1月生效。UKCA遵循與CE相同的原則,但是基於英國的法規和指定標準而制定。
UKCA旨在取代大不列顛(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的CE認證,但北愛爾蘭仍繼續使用CE認證。自2025年1月1日起,產品必須取得UKCA認證。
英國政府於2023年8月1日宣布將無限期延長英國市場多數商品的CE認證至2024年12月之後。這表示在2024年12月之後,英國將繼續承認和接受標有CE標誌的產品。
貿澤正與供應商密切合作,以便取得CE認證產品的歐盟符合性聲明,我們也會為取得UKCA認證產品的英國符合性聲明努力不懈。當供應商向貿澤確認產品已獲認證及歐盟和/或英國合規聲明時,貿澤會將相關資訊新增到網站上,以利所有客戶公開取得。
有關 CE 標誌及 CE 指令的詳細資訊,請見:https://ec.europa.eu/growth/single-market/ce-marking/manufacturers_en
有關 UKCA 標誌及相關英國法規詳細資訊,請見:https://www.gov.uk/guidance/using-the-ukca-marking
電池/蓄電池
修改歐洲議會第2006/66/EC號指令的第2013/56/EU號指令
該修正案規定了豁免無線電動工具的鈕扣型電池及電池中汞的失效日期。該指令也針對助聽器用鈕扣型電池明列相關規定。
汞含量不到2%的鈕扣型電池於2015年10月1日失效。
無線電動工具電池已於2016年12月31日失效。
委員會致歐洲議會及理事會報告書中審查了助聽器用鈕扣型電池
- 含汞鈕扣型電池的豁免於2015年10月1日到期,預計不會對用於助聽器裝置的鈕扣型電池數量造成問題,因此,無需延長第2006/66/EC號指令第4條規定的豁免期限
歐洲議會第2006/66/EC號指令
儘管法規對電池向來都有規範,但現在更趨嚴格。
電池中的鉛和汞長久以來公認造成重大環保問題。歐盟相關指令可追溯到 1991 年。2006 年,歐盟通過了電池和蓄電池、廢電池和廢蓄電池的第 2006/66/EC 號新指令,並廢除第 91/157/EEC 號指令。該指令替代了原先指令。
禁令:
- 在不影響第 2000/53/EC 號指令的情況下,會員國應禁止以下產品之販售:
- 汞含量超過重量 0.0055 % 的所有電池或蓄電池(無論是否內置於電器中);及
- 鎘含量超過重量 0.002% 的攜帶型電池或蓄電池(包括內置於電器中的電池或蓄電池)。
- 第一條第一款所規定之禁令不適用汞含量不超過重量 2% 的鈕扣型電池。
意即汞總重需低於 5 PPM(鈕扣型電池需低於 2%),且鎘低於 20 PPM。此項規定似乎並非與 RoHS 指令位於同質水準。此外,電池或電池包裝必須標示打叉帶輪垃圾桶。
唯一的限制是在軍事和太空應用等用途。若此規定按時實施,預計在 2009 年成為生效法令。其關鍵概念:所有電池皆應回收。
貿澤立場
電池製造商已修改其產品,將汞加以去除。這些廠商對其產品加以妥善標示。儘管如此,許多電池重量過重或具有空運風險,因此不得運送到海外。此外,客戶應詳讀製造商的數據表,確認自己選擇符合規定的產品。
歐盟指令和有用連結
2013 年 11 月 20 日的第 2013/56/EU 號指令修訂歐洲議會和理事會關於電池、蓄電池和廢電池的第2006/66/EC號指令,該指令針對無線電動工具使用之市面上含鎘可攜式電池及蓄電池及低汞含量的鈕扣型電池,並廢除第2009/603/EC號委員會決策。
2006/66/EC 號指令於 2006 年 9 月 6 日公布,針對電池和蓄電池及廢電池及廢蓄電池予以規範,並廢除了第 91/157/EEC 號指令。
DTI 網站中電池和蓄電池網頁
REACH - 化學品法規、評估、授權及限制
REACH 是一套極其廣泛的歐盟法規,影響在歐盟開業的所有產業。這套法規基本上將化學品的安全責任歸於化學品製造商,並針對歐盟進行統一規範。這些法規其中一項重要目標,是鼓勵及適時以危險性較低的化學品代替或淘汰高度關注化學品。
對高度關注物質(SVHC)持續提供草案建議
歐洲化學總署(ECHA)在第 1/14/09 號指令中制定了高度關注物質(SVHC)的第一份建議草案,以將其納入附件十四。目前已列入逾 50 種高度關注物質,同時不斷增列中。
REACH - 貿澤的立場
貿澤電子是電子元件、耗材和設備代理商,受新法規規範影響較小。儘管電子元件及耗材可歸類為物品及物質,然而依 REACH 第 3 條規定,貿澤不應視為製造商、進口商、下游用戶或註冊人。貿澤並無註冊貿澤代理之任何元件或耗材的責任。
根據法規第 33 條,若製造商提供高度關注物質資訊,貿澤的確有責任於供應鏈予以傳達。
貿澤希望製造商制定嚴格環保計畫,以符合 REACH 相關規定,為貿澤標識高度關注物質,並提供貿澤安全說明書或針對高度關注物質之同質材料含量逾 0.1% 的產品規定安全處理方式的其他文件。製造商並非能自由遵守或不遵守其他國家/地區的環保法規。若客戶希望買到不含高度關注物質的產品,應選擇公開支持 REACH 的製造商。
貿澤供應商已了解上述貿澤的期望,貿澤也要求取得網站連結,以便得知他們對遵循 REACH 的支持和承諾。貿澤已將這些連結發佈至貿澤官網的產品說明頁面上。
若貿澤發現產品含有高度關注物質,會與客戶進行溝通,並根據 REACH 第 33 條的規定,提供他們安全資料表。安全資料旨在向最終用戶(客戶)說明如何使用高度關注物質以安全處理產品。通常高度關注物質的數量很少,也封裝於元件中。除非研磨元件,否則並不會接觸到高度關注物質。這並非正常產品處理方式,安全資料表應反映出這項區別。安全資料表不應描述如何處理一桶 55 加侖的高度關注物質。
就貿澤的觀點而言,REACH 與 RoHS 非常相似。貿澤於全球代理種類豐富的產品和供應商。就如同 RoHS,並非所有貿澤販售的產品皆一致符合 REACH 的標準;因此貿澤無法簽署 REACH 遵法性的全球協議書。客戶必須主動了解產品符合的環保法規,選擇適合的產品。
第 65 號法案 - 1986 年《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質實施法》
第 65 號法案(正式名稱為《1986 年安全飲用水和有毒物質實施法》)於 1986 年 11 月在一項選票提案中確立。該提案保障該州飲用水源不含已知會導致癌症、先天缺陷或其他生殖危害的化學物質,並要求企業將此類化學品的暴露程度告知加州居民。
第 65 號法案-貿澤的立場
貿澤電子為電子元件、耗材和設備的授權代理商,有責任對加州客戶出示製造商提出的第 65 號法案警語。我們目前正由製造商取得此項資訊,並更新產品數據。若依製造商說明具正當理由,貿澤計畫在現有包裝袋或容器貼上警示標籤。貿澤也會在官網結帳時提出警告。
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 法規(歐盟)2019/1021
Mouser Electronics(貿澤電子)計畫遵守全球環保法規,包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OP) 法規(歐盟)2019/1021。
POP法規列出30種受管制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這項指令規定:「所列物質之製造、上市和使用……無論是單獨使用、混用或用於製品之中,皆應加以(限制或)禁止。」因此,當起草者在法規中加入「製品」一詞時,其中包括「電子元件」。無論此為有心或無意,沒有歐洲化學總署的指示就不明確。其中一種詮釋為起草者意指裝載該物質的容器,例如塑膠瓶或油漆罐。
幾十年來,多數國家已明令禁止或管制許多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例如滴滴涕和可氯丹等農藥(殺蟲劑),佔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大多數。這些物質絕不可刻意出現在電子元件中。
阻燃劑則佔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其餘部分,包括多氯聯苯 (PCB) 和六溴環十二烷。生產商以往都將這些阻燃劑摻入消費性產品(例如舊電視櫃和汽車內裝)所使用的塑膠和泡棉中。歐洲化學總署在REACH指令納入兩種阻燃劑:六溴環十二烷和雙(五溴苯基)醚(十溴二苯基醚;decaBDE)。
這項法規也包含控管現行將物料堆視為廢棄物管理的規定。這些規定降低所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物料堆,而且在將來會清理並消除這些限制物質。該法規也針對廢棄物管理規定了廢料物料堆中的濃度限值。這項規定並不擴及到RoHS和REACH等目前管制同質製品所含物質的含量。這顯示了起草者設想的是原料管制,而非管制製品本身。然而,任何含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製品皆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廢棄物。
貿澤不會出售任何此類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之原料或混合物。同時,由於該法規將阻燃劑列管,因此貿澤也與貿澤所分銷產品的製造商開始共同進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相關法規遵循事宜。貿澤將會在貿澤官網上發布製造商資訊,在取得新資訊後也會立即更新聲明。
TSCA合規性
美國政府環境保護署最近在美國聯邦公報中公布,該單位計畫限制使用異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3:1) (PIP (3:1)) 和其他四種化學物質。這些在2021年2月5日生效的最終規定將納入聯邦法規 (CFR) 第40篇第751部分第五子部分。
PIP (3:1) 主要用於潤滑劑及潤滑脂、塗料產品、黏著劑及密封劑、聚合物、光化學產品和液壓油,但也可做為塑膠中的增塑劑及阻燃劑。歐盟REACH法規將此與其他管制物質並列管制,但尚未將其列為高度關注物質 (SVHC)。加州第65號提案也未列入這項物質。
這些最終規定禁止PIP (3:1) 及含有PIP (3:1) 的產品進行商業加工及配銷,讓電子業措手不及。雖然這些規定明列九項豁免,但大多不適用電子元件產業。第三項豁免與下列最密切相關:
- 汽車及航太業的新元件及替換元件的商業加工及配銷以及已新增PIP (3:1) 的元件商業配銷;
本豁免僅適用汽車及航太業使用的元件,但未將此擴及消費性產品,因此非專業電子代理商不得申請本項豁免。
貿澤電子邀請電子元件產業協會 (ECIA) 與元件製造商密切合作,制訂產業因應措施。貿澤將隨時掌握最新進展及公布最新資訊。目前貿澤的產品並無 PIP3:1 相關資訊。
2021年3月10日,美國環保署發布了一項為期180天的臨時「不行動保證」命令,並延長了公眾評論期,以便針對2021年3月8日(禁止將製品所使用的異丙基化磷酸三苯酯 (3:1) (PIP (3:1)) 及新增 PIP (3:1) 的製品進行加工及配銷之法規遵循日)相關的新問題徵詢產業意見。這項命令讓產業有更充裕的時間來尋找替代物質及來源(若可行的話)。
美國環保署還將其他4種化學物質列入行動記錄。十溴二苯醚(CAS:1163-19-5)是一種多溴二苯醚,因此受RoHS指令規範管制。六氯丁二烯 (HCBD)(CAS:87-68-3)在生產例如鹽酸 (HCI) 的製程中,可當作氯氣洗滌器。2,4,6-參(三級丁基)苯酚 (2,4,6-TTBP)(CAS:732-26-3)在燃料、液壓油和潤滑油等技術應用中可作為穩定劑、自由基清除劑和抗氧化劑。五氯苯硫酚 (PCTP)(CAS:133-49-3)用於橡膠業。該化合物可新增到橡膠(天然和合成皆可)中以加速加工流程。然而,美國環保署在2017年收到橡膠製造商協會的一封信,信中表明會員「目前不使用……PCTP來製造在美國生產或進口到美國的輪胎」。因此,這些額外的化學物質已由RoHS加以規範,或者與電子產品無關。
2022年3月4日,美國環保署 (EPA) 將依據《毒性物質管理法》(TSCA) 規定禁用阻燃PIP (3:1) 的執法期限延長至2024年10月23日。EPA讓產業有更多時間調查供應鏈及尋找替代品。
實用資源
美國聯邦和各州
降低毒物使用機構 降低毒物使用機構(TURI)研究、測試並推廣污染預防辦法及麻州各產業及社區所用的有毒化學物質替代品。
環境保護署 有毒物質排放資料庫 (TRI) 計畫有毒物質排放資料庫是環保署公開的資料庫,其中包含部分產業團體和聯邦機構每年通報的有毒化學物質排放及其他廢棄物管理活動資訊。
包裝毒性物質情報交換所 包裝毒性物質情報交換所(TPCH) 成立於 1992 年,旨在於美國推動《包裝毒物示範法》。
日本
DCA 網站上的日本 RoHS 標準
JEITA 日本電子情報技術產業協會
產業協會和組織
全國電子代理商協會
錫鬚
馬里蘭大學 馬里蘭大學產品及系統中心
美國太空總署戈達德太空飛行中心 錫鬚和其他金屬鬚首頁
及 圖庫
印刷電路板焊錫組裝流程
英國國家物理實驗室
英國國家測量實驗室